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如何計征消費稅
財稅字[1995]53號文規定,自1995年6月1日起,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時的包裝物押金,不論是否返還,均須并入產品銷售額,按銷售產品適用的稅率計征消費稅。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應如何計征消費稅?
財稅字[1995]53號文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計征消費稅的規定,只適用于按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等酒類產品,由于啤酒、黃酒按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故該文件所稱酒類產品不包括啤酒、黃酒。對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暫不征收消費稅。
財稅字[1995]53號文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計征消費稅的規定,只適用于按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等酒類產品,由于啤酒、黃酒按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故該文件所稱酒類產品不包括啤酒、黃酒。對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暫不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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