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清算
一、基本規定
企業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須對上年度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全面清算,并將清算結果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的清算報告進行審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補足。企業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稅申請(國稅發[1994]031號)。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
鑒于當前出口企業退(免)稅清算還沒有形成一個固定的和系統的制度,為詳細闡述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的有關規定,根據近幾年的清算工作實踐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8]22號),現將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的有關規定作如下介紹。
(一)清算程序
每年初,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上一年度(以下簡稱“清算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的通知。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收到清算通知后,應按清算通知要求,做好清算文件的轉發、清算動員、開展清算、上報清算結果等工作。
一般地,開展清算先由出口企業自行清算,然后,清算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清算報告和清算通知規定的比例對其核查,國家稅務總局視情況再對清算進行抽查。
(二)清算范圍
一般地,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的范圍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報關出口離境并在財務上作銷售的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以前年度應退未退結轉清算年度的退(免)稅款也可一并進行清算(國稅發[1998]22號);對國稅發[1994]031號等文件規定的特準退(免)稅的企業,也應進行清算。
1.出口企業應在清算年度的下一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對清算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清算,并寫出清算書面報告,填寫清算表(見以下表格)。在企業清算期內(3月31日以前)出口企業仍未全部收齊出口貨物報關單、專用稅票、外匯核銷單的清算年度應退(免)稅款,應填寫“××年度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清算單證不齊備案表”(見以下表格),向主管出口退稅機關申報備案。對因單證不齊且已備案的未退稅單證,出口企業在清算年度的下一年度的5月31日前(見國稅發[1998]84號)仍未補齊單證的,已退稅款應予以追回(經批準的遠期結匯貿易除外),未退稅款不再辦理退稅。
2.出口企業清算結束后(進行清算的年度3月31日以后),出口企業必須于4月5日前,將清算報告、清算表等有關清算資料上報退稅機關,此后退稅機關不再受理出口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退稅機關應對企業上報的清算資料進行清算核查,清算核實多退的稅款應限期追繳入庫,少退的稅款應補足。清算后,退稅機關應向出口企業發出“清算情況通知書”。“清算情況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1)出口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清算范圍、企業當年出口額、主要出口品種等,清算后出口企業應退稅款、已退稅款等數據資料;
(2)清算中發現的問題,多退、少退、錯退的金額及原因分析;
(3)清算處理結果及意見。
(三)清算內容
清算內容以每年度的出口退稅清算通知規定為準。在清算時,退稅機關應對出口企業上報的清算材料與出口企業有關賬戶進行核對,對出口貨物的名稱、數量、金額和退稅款進行核查。清算核查的重點內容是:
1.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對這部分銷售材料的應繳稅款是否在出口企業當期辦理的出口退稅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問題;
2.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有無非指定的出口企業出口原高稅率產品和貴重貨物而辦理退稅的;
3.有無出口不允許退稅貨物或免稅貨物辦理退稅的情況;
4.出口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后,發生退關、國外退貨時,企業是否向退稅機關辦理了申報手續并補繳或抵扣稅款;
5.遠期結匯(180天以上)的出口企業,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是否附送了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遠期結匯證明;
6.出口貨物退稅率是否適用準確;
7.出口企業有無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辦理退稅的情況;
8.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所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否規范、真實有效,有無偽造、涂改、非法購買、虛開代開和其他弄虛作假的情況;
9.對退稅單證齊全、真實、能夠排除騙稅嫌疑而電子化信息暫時核對不上、已人機結合辦理退稅的,其電子化信息是否重新報核對;
10.清算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
企業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須對上年度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全面清算,并將清算結果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的清算報告進行審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補足。企業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稅申請(國稅發[1994]031號)。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
鑒于當前出口企業退(免)稅清算還沒有形成一個固定的和系統的制度,為詳細闡述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的有關規定,根據近幾年的清算工作實踐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8]22號),現將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的有關規定作如下介紹。
(一)清算程序
每年初,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上一年度(以下簡稱“清算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的通知。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收到清算通知后,應按清算通知要求,做好清算文件的轉發、清算動員、開展清算、上報清算結果等工作。
一般地,開展清算先由出口企業自行清算,然后,清算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清算報告和清算通知規定的比例對其核查,國家稅務總局視情況再對清算進行抽查。
(二)清算范圍
一般地,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的范圍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報關出口離境并在財務上作銷售的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以前年度應退未退結轉清算年度的退(免)稅款也可一并進行清算(國稅發[1998]22號);對國稅發[1994]031號等文件規定的特準退(免)稅的企業,也應進行清算。
1.出口企業應在清算年度的下一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對清算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清算,并寫出清算書面報告,填寫清算表(見以下表格)。在企業清算期內(3月31日以前)出口企業仍未全部收齊出口貨物報關單、專用稅票、外匯核銷單的清算年度應退(免)稅款,應填寫“××年度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清算單證不齊備案表”(見以下表格),向主管出口退稅機關申報備案。對因單證不齊且已備案的未退稅單證,出口企業在清算年度的下一年度的5月31日前(見國稅發[1998]84號)仍未補齊單證的,已退稅款應予以追回(經批準的遠期結匯貿易除外),未退稅款不再辦理退稅。
2.出口企業清算結束后(進行清算的年度3月31日以后),出口企業必須于4月5日前,將清算報告、清算表等有關清算資料上報退稅機關,此后退稅機關不再受理出口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退稅機關應對企業上報的清算資料進行清算核查,清算核實多退的稅款應限期追繳入庫,少退的稅款應補足。清算后,退稅機關應向出口企業發出“清算情況通知書”。“清算情況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1)出口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清算范圍、企業當年出口額、主要出口品種等,清算后出口企業應退稅款、已退稅款等數據資料;
(2)清算中發現的問題,多退、少退、錯退的金額及原因分析;
(3)清算處理結果及意見。
(三)清算內容
清算內容以每年度的出口退稅清算通知規定為準。在清算時,退稅機關應對出口企業上報的清算材料與出口企業有關賬戶進行核對,對出口貨物的名稱、數量、金額和退稅款進行核查。清算核查的重點內容是:
1.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對這部分銷售材料的應繳稅款是否在出口企業當期辦理的出口退稅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問題;
2.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有無非指定的出口企業出口原高稅率產品和貴重貨物而辦理退稅的;
3.有無出口不允許退稅貨物或免稅貨物辦理退稅的情況;
4.出口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后,發生退關、國外退貨時,企業是否向退稅機關辦理了申報手續并補繳或抵扣稅款;
5.遠期結匯(180天以上)的出口企業,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是否附送了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遠期結匯證明;
6.出口貨物退稅率是否適用準確;
7.出口企業有無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辦理退稅的情況;
8.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所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否規范、真實有效,有無偽造、涂改、非法購買、虛開代開和其他弄虛作假的情況;
9.對退稅單證齊全、真實、能夠排除騙稅嫌疑而電子化信息暫時核對不上、已人機結合辦理退稅的,其電子化信息是否重新報核對;
10.清算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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