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低價售給“自己人” 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征稅
烈日炎炎,正是啤酒的銷售旺季,啤酒生產企業的批發量也大增。日前,某市稅務機關在對啤酒企業的日常檢查中發現,某啤酒生產企業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將啤酒賣給自己集團的下屬企業,而啤酒的消費稅也按這個價格計算繳納。稅務人員指出,企業應按市場價計算繳納消費稅,企業不服。企業提出,他們集團內部為了管理的需要,制定了自己的核算體系,銷售給集團內部企業的產品實行全國統一的核算價格,這樣做沒有錯。
其實,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專門下發文件明確了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2002]166號)文件規定,按照《稅收征管法》中“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住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而應當以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對外的銷售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定額。
其實,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專門下發文件明確了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2002]166號)文件規定,按照《稅收征管法》中“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住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而應當以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對外的銷售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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