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基本原則
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在出臺某項政策或制定某個制度時,都要依據一定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作為稅收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如此。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基本原則是指政府制定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是政府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的立法思想的基本體現。從實踐的角度看,我國現有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在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稅法并立足于我國國情的基礎上而發展起來的,它以維護國家經濟權益,提高出口貨物的國際競爭力,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為指導思想,是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的立法宗旨。在理論上,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的基本原則可具體闡述為:
一、遵循國際慣例,維護國家權益的原則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今天,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增長和發展都不能脫離世界經濟而獨立存在,我國20年的改革開放實踐和取得的成果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因此,一個國家或地區在出臺某項政策和制定某個制度尤其是涉外政策和制度時,除應立足于本國(區)國情和維護本國(區)權益外,還應盡可能遵守國際慣例。原《關稅和貿易總協定》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國領土,不得因其免納相同產品在原產國或輸入國用于消費時所交納的稅捐或因這種稅捐已經退稅,即對它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也就是說,一個國家或地區出口的貨物,進口貨物的貨物的國家或地區不應因該貨物在出口國或地區已經免稅或實行了退稅而對其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由此可見,對出口貨物免稅或退稅是世界上多數主權國家或地區普遍采用或接受的一項稅收政策,它為國際所公認。
當然,建立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也應立足本國國情。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并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不能因盲目遵循國際慣例而放棄維護本國權益的原則。對國家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及關第到國計民生的緊缺和稀有貨物,國家可以不實行或部分實行免稅和出口退稅。
二、公平(中性)和調節結合的原則
盡管政府對出口貨物實行免稅或退稅,但不能把這一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變相為國際上通常反對的“財政補貼”,換句話來說,出口貨物的退稅額不能超過其在國內已經交納的間接稅。另外,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不能因出口企業性質、規模、貨物類別、工藝流程、成立時間等不同而實行差別待遇。當然,追求絕對的公平是不可能也不現實的,應正確處理公平(中性)調節的關系。從立足我國國情的角度出發,適當對不同貨物實行差別待遇,如實行差別退稅率,可調整產業結構,避免重復建設和盲目投資,使之更好地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
三、不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
出口貨物退(免)稅對出口貨物若不征稅,也就不能退稅。否則,可能會被進口國政府以“反傾銷”為由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由此引發的貿易戰無疑會影響本國貨物的出口和聲譽。出口貨物退(免)稅目的是使出口貨物以無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增強出口貨物的競爭力。因此,從理論上講,出口貨物退稅應盡可能做到徹底退稅即征多少退多少。若征少退多,則為變相財政補貼,易遭到別的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報復,同時,因征少退多,又可能導致財政赤字,引發財政危機。征多退少,會削弱出口貨物成本競爭力,增加出口企業成本,制約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積極性。當前,我國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退稅率低于征稅率,是解決增值稅管理漏洞所導致的征少退多矛盾,并不為了“多征少退”,相反卻是出口貨物退稅“不征不退、征多少退多少、徹底退稅”原則的現實體現。
四、法制原則
“無規矩不能成方圓”,在日益法制化的今天,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作為稅收制度的一部分,站在稅收的角度上,也應做到規范化和法制化。政府既要從立法上保證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和制度的落實,又要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加以約束;既要維護出口企業的權益,又要使之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國家一直把“打擊騙取出口退(免)稅”作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這一原則在稅收實踐中的具體體現。
五、簡化、高效原則
“簡化、高效原則”是稅收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稅收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應遵循這一原則。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政策、法規應明確、簡單、透明;操作時,簡單、節省費用和富有效率。制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政策和法律,不僅僅是在法律上保證出口貨物退稅或免稅地位,更重要的是使這一政策落到實處,能切實做到該免稅的能及時享受到免稅,該退稅的能及時得到退稅。
一、遵循國際慣例,維護國家權益的原則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今天,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增長和發展都不能脫離世界經濟而獨立存在,我國20年的改革開放實踐和取得的成果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因此,一個國家或地區在出臺某項政策和制定某個制度尤其是涉外政策和制度時,除應立足于本國(區)國情和維護本國(區)權益外,還應盡可能遵守國際慣例。原《關稅和貿易總協定》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國領土,不得因其免納相同產品在原產國或輸入國用于消費時所交納的稅捐或因這種稅捐已經退稅,即對它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也就是說,一個國家或地區出口的貨物,進口貨物的貨物的國家或地區不應因該貨物在出口國或地區已經免稅或實行了退稅而對其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由此可見,對出口貨物免稅或退稅是世界上多數主權國家或地區普遍采用或接受的一項稅收政策,它為國際所公認。
當然,建立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也應立足本國國情。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并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不能因盲目遵循國際慣例而放棄維護本國權益的原則。對國家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及關第到國計民生的緊缺和稀有貨物,國家可以不實行或部分實行免稅和出口退稅。
二、公平(中性)和調節結合的原則
盡管政府對出口貨物實行免稅或退稅,但不能把這一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變相為國際上通常反對的“財政補貼”,換句話來說,出口貨物的退稅額不能超過其在國內已經交納的間接稅。另外,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不能因出口企業性質、規模、貨物類別、工藝流程、成立時間等不同而實行差別待遇。當然,追求絕對的公平是不可能也不現實的,應正確處理公平(中性)調節的關系。從立足我國國情的角度出發,適當對不同貨物實行差別待遇,如實行差別退稅率,可調整產業結構,避免重復建設和盲目投資,使之更好地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
三、不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
出口貨物退(免)稅對出口貨物若不征稅,也就不能退稅。否則,可能會被進口國政府以“反傾銷”為由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由此引發的貿易戰無疑會影響本國貨物的出口和聲譽。出口貨物退(免)稅目的是使出口貨物以無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增強出口貨物的競爭力。因此,從理論上講,出口貨物退稅應盡可能做到徹底退稅即征多少退多少。若征少退多,則為變相財政補貼,易遭到別的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報復,同時,因征少退多,又可能導致財政赤字,引發財政危機。征多退少,會削弱出口貨物成本競爭力,增加出口企業成本,制約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積極性。當前,我國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退稅率低于征稅率,是解決增值稅管理漏洞所導致的征少退多矛盾,并不為了“多征少退”,相反卻是出口貨物退稅“不征不退、征多少退多少、徹底退稅”原則的現實體現。
四、法制原則
“無規矩不能成方圓”,在日益法制化的今天,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作為稅收制度的一部分,站在稅收的角度上,也應做到規范化和法制化。政府既要從立法上保證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和制度的落實,又要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加以約束;既要維護出口企業的權益,又要使之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國家一直把“打擊騙取出口退(免)稅”作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這一原則在稅收實踐中的具體體現。
五、簡化、高效原則
“簡化、高效原則”是稅收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稅收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應遵循這一原則。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政策、法規應明確、簡單、透明;操作時,簡單、節省費用和富有效率。制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政策和法律,不僅僅是在法律上保證出口貨物退稅或免稅地位,更重要的是使這一政策落到實處,能切實做到該免稅的能及時享受到免稅,該退稅的能及時得到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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