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已丟失的退稅資料憑證的程序和管理規定
一、補辦已丟失的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
出口企業遺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應及時告知供貨企業,由供貨企業協助補辦已丟失的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手續。補辦時,應提供以下資料(國稅函[1997]311號):
供貨企業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的主管征稅機關申請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專用稅票已開具證明;
供貨企業縣級以上征稅機關簽核意見并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稅收機關留存聯)復印件;
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
二、補辦已丟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ㄒ唬┭a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的有關管理規定。
出口企業遺失出口退稅報關單向海關申請補辦的,出口企業須在6個月內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逾期海關不予受理。出口企業申請補辦須出具主管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簽發的“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署監[1996]32號)。
(二)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辦理程序。
需要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的出口企業應持以下資料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1.出口貨物報關單聯次未全丟失的,應提供其他聯次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2.出口已收匯核銷單;
3.運單或提貨單及出口發票;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出口企業填報“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根據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的要求,對“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
證明的報告“的有關信息進行對審,經審核無誤后簽署意見和印章。
出口企業持已簽章的“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向原報關地海關辦理補辦手續。
三、補辦已丟失的外匯核銷單([95]匯國函字第209號、匯傳[1995]13號)。
外匯管理局在按規定辦理完收匯核銷手續后將已核銷的凈收匯額填在退稅聯上并簽字、加蓋“已核銷”;屬于部分收匯部分核銷者,外匯管理局僅做部分收匯的核銷,填注核銷凈余額,不辦理退稅聯的蓋章手續,待收匯全部核銷后再辦理退稅聯的簽發手續。對核銷中有違反出口收匯核銷規定者,外匯管理局應在對該出口單位進行處理及糾正其錯誤后再辦理退稅聯的蓋章手續。
未辦理報關就將核銷單丟失者,外匯管理局應按規定為出口單位辦理該核銷單的注銷及登報聲明作廢手續。
出口單位丟失核銷單后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管理局申報,經核實批準后予以核銷。外匯管理局將統一登報聲明作廢。費用由丟失核銷單者負擔。
出口單位報關后將核銷單丟失的,外匯管理局應憑報關單核銷專用聯或海關出具的有關出口證明上的核銷單號及有關單據為出口單位先辦理收匯核銷及登報聲明手續,然后再辦理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的簽發手續。
出口企業遺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應及時告知供貨企業,由供貨企業協助補辦已丟失的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手續。補辦時,應提供以下資料(國稅函[1997]311號):
供貨企業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的主管征稅機關申請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專用稅票已開具證明;
供貨企業縣級以上征稅機關簽核意見并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稅收機關留存聯)復印件;
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
二、補辦已丟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ㄒ唬┭a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的有關管理規定。
出口企業遺失出口退稅報關單向海關申請補辦的,出口企業須在6個月內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逾期海關不予受理。出口企業申請補辦須出具主管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簽發的“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署監[1996]32號)。
(二)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辦理程序。
需要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的出口企業應持以下資料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1.出口貨物報關單聯次未全丟失的,應提供其他聯次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2.出口已收匯核銷單;
3.運單或提貨單及出口發票;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出口企業填報“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根據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的要求,對“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
證明的報告“的有關信息進行對審,經審核無誤后簽署意見和印章。
出口企業持已簽章的“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向原報關地海關辦理補辦手續。
三、補辦已丟失的外匯核銷單([95]匯國函字第209號、匯傳[1995]13號)。
外匯管理局在按規定辦理完收匯核銷手續后將已核銷的凈收匯額填在退稅聯上并簽字、加蓋“已核銷”;屬于部分收匯部分核銷者,外匯管理局僅做部分收匯的核銷,填注核銷凈余額,不辦理退稅聯的蓋章手續,待收匯全部核銷后再辦理退稅聯的簽發手續。對核銷中有違反出口收匯核銷規定者,外匯管理局應在對該出口單位進行處理及糾正其錯誤后再辦理退稅聯的蓋章手續。
未辦理報關就將核銷單丟失者,外匯管理局應按規定為出口單位辦理該核銷單的注銷及登報聲明作廢手續。
出口單位丟失核銷單后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管理局申報,經核實批準后予以核銷。外匯管理局將統一登報聲明作廢。費用由丟失核銷單者負擔。
出口單位報關后將核銷單丟失的,外匯管理局應憑報關單核銷專用聯或海關出具的有關出口證明上的核銷單號及有關單據為出口單位先辦理收匯核銷及登報聲明手續,然后再辦理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的簽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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