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增值稅進項能否抵扣銷項稅
咨詢描述:我公司是商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范圍:石油設備的銷售及技術開發?,F有這種情況:我公司從A公司購進零配件,然后委托B公司加工組裝并支付加工費。(AB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
一問:我公司可以這樣經營嗎?
二問:如果可以,那么我公司從A公司取得的進項專用發票及從B公司取得的加工費專用發票可以認證并抵扣嗎?非常感謝
解答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ㄘ敺ㄗ帧?993〕38號)第二條的第一款規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鴦赵毫睢?993〕第134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忂M固定資產;
(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ㄈ┯糜诿舛愴椖康馁忂M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貴單位是否可以開展委托加工業務屬于貴單位的經營范圍許可的問題,并不屬于稅務問題;第二,貴公司開展上述委托加工業務應屬于繳納增值稅范圍,那么從A公司取得的進項專用發票以及從B公司取得的加工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若不符合條例中第十條規定的情況即可抵扣。您若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撥打我們的熱線電話12366-1進行詳細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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