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發票未抵扣是否直接將發票退回
問:我公司已接到對方上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但因價格及規格有誤退貨,我公司取得的發票未抵扣是否直接將發票退回?還需辦理其他手續嗎?
答:根據您的描述,應不屬于發生銷貨退回可作廢情況,因此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中的要求作處理(另請注意具體到退貨這種情況,還需要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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