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生產飼料申請免稅
問:我單位是一家飼料生產企業,主要生產鯉魚前期配合飼料,2006年9月份經省局委托的檢驗機構抽檢,產品合格,檢驗報告注明有效期至2010年2月4日,那么我公司今以前申請免稅時,是否不用再進行抽檢?何時需要再次進行抽檢?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21號]第二條規定:原有的飼料生產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后,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增值稅手續。
因此,在您上次取得的檢驗報告有效期截止之前,您的檢驗報告都是有效的;至于何時需要再次抽檢,由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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