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出版物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問:哪些出版物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答:《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實行以下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一)對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上述各級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報一刊以內。2.科技圖書、科技報紙、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術標準出版物。3.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中小學的學生課本。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圖書和期刊。6.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批準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上述圖書包括租型出版的圖書。
(二)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和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三)對下列印刷、制作業務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1.對少數民族文字的圖書、報紙、期刊的印刷業務。2.對少數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制作業務。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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