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儲備的備品備件因技術進步而不能使用,其進項稅額是否轉出
問:我是一家電力企業的會計。由于電力企業對安全有著特殊的要求,我公司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以備事故時急用。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產品升級換代很快,原來存放在倉庫的備品備件由于上述原因已不能使用。 我們咨詢稅務代理,他們認為,這部分備件并沒有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只是因為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換代而不能使用了,進項稅額可以不轉出。但是稅務局有的說應該轉出,有的說不需要轉出。我的問題是:這部分備件的進項稅額在報廢時是不是必須作轉出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具體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 根據來信中提到的情況,你企業存放在倉庫的備品備件沒有發生丟失或損害,只是由于技術進步、產品升級換代而不能繼續使用,導致價值量減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規定,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據此,你企業存放的備品備件在報廢時不必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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