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預繳增值稅預征率是多少
問:河南省金融機構分行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預繳增值稅預征率是多少?
答:《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豫國稅函〔2006〕185號)對此明確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對于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該文件下發后,部分地區和金融機構反映,要求對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預征率問題進行明確,根據調查測算,結合我省實際,我省省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的預征率暫定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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