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作廢如何換開?
問:2005年8月30日,我公司在向一客戶銷售一批產品時,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為其開具了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該客戶未能及時向其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認定、抵扣,致使該專用發票超過了3個月的申報、抵扣期限。該客戶欲將該專用發票退回我公司,請我們將該專用發票作廢,然后再重新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進項稅額。請問,我們能將該發票收回作廢處理,再為其從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962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銷售轉讓以及原藍字專用發票填開錯誤等情況時,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論是否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來扣減銷項稅額,然后再開具正確的正數專用發票進行記賬。
因此,你們不能采用作廢原藍字專用發票的方法來沖減銷項稅額,只能采用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方法來扣減銷項稅額,然后再將新開具正數專用發票交給客戶進行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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