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不在同一區域如何交納增值稅
問:我公司與下屬非法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區域,分支機構在當地繳納增值稅。請問所得稅應在何地繳納?若在公司總部繳納,是否需國家稅務總局的批準?
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并且在其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按上述規定,只要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都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管其是否是法人。對此有的企業濫用這一規定,本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而不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國稅函[1998]676號專門對此進一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研究,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經濟核算的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此,你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應按上述規定執行。
另外,國稅發[1998]127號規定:“為鼓勵企業規模經營、提高整體競爭力與凝聚力,國家準予某些行業、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準予試點企業集團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統稱匯總(合并)納稅。”但匯總(合并)納稅必須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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