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從非生產型企業購進的用于出口的貨物是否可以申請退稅?
問:我們新成立不久的外貿企業,除從國內生產性企業購進產品并用于出口之外,并有部分貨物是從國內的非生產性企業購進的。請問,這部分從非生產性企業購進的貨物,用于出口時可享受退稅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不再實行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2004]101號)第三條“外貿企業2004年6月1日以后出口的貨物、中標企業(不包括生產企業)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從2004年6月1日起(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凡屬于從非生產企業購進的,若退稅單證齊全,可按規定申請退稅。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批準退稅”之規定,對貴司出口從非生產性企業購進的貨物,只要備齊相關出口退稅政策、法規規定之退稅單證的,亦可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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