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一、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經營單位)進行增值稅免稅資格的認定,對不符合免稅認定條件的,不得認定。
(一)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辦理免稅資格認定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報《北京市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免征增值稅資格認定申請書》,提供國稅函[2005]54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資料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將基本帳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免稅資格認定程序
1、回收經營單位應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所進行初審,管理所初審后簽署初審意見報流轉稅管理科。
(三)本市范圍內跨區縣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認定。
二、回收經營單位購進廢舊物資應憑銷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或者按照國稅函[2005]544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回收經營單位自行開具的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統一印制的《北京市廢舊物資專用收購憑證》作為合法的計帳憑證。
《收購憑證》僅限于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城鄉居民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及非經營性單位的廢舊物資時使用。各局應根據回收經營單位的具體經營規模,核定其《收購憑證》的合理用量。
三、回收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稅函[2005]544號文件第六條的規定,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準確核算廢舊物資的購、銷、存情況。
四、回收經營單位應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嚴格掌握現金的使用范圍,超過現金支付限額的廢舊物資收購業務,應采取銀行轉帳等方式,不得向出售人直接支付現金。對違反上述規定超限額支付現金的,一經發現,主管稅務機關應取消其免稅資格。
五、回收經營單位用于收購廢舊物資需要支取的現金必須通過在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基本帳戶支取,對不通過該帳戶支取的,一經發現,主管稅務機關應取消其免稅資格。該帳戶如發生變更,回收經營單位應于變更后兩日內,將變更后的開戶銀行及帳號報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備案,凡不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取消其免稅資格。
六、納稅人應嚴格按照京稅一[1994]329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一般納稅人銷售下腳(廢)料,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售下腳(廢)料,按適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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