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抵扣的問題?
問:增值稅條例規定,納稅人的原材料,產成品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不得抵扣進項。其非正常損失如何理解?是指不能進入下道流通環節嗎?如果是,那成品油的正常損耗如何處理?電力損耗如何處理?如果不是,那產成品的質量原因而損失的在產品如何處理?比如,電子產品,因為規格或其它原因,一批集成塊損失,其購進原材料可以抵扣嗎?如果不能抵扣,道理何在?如果能,理由又在哪?
答:根據造成損失的原因,分為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因此,對是否屬“非正常損失”應以此標準原則衡量。至于具體到各行各業,損失的方式可能千差萬別,各行業、部門及各時期對不同貨物損失限額的規定標準也可能不一致,因此,在具體執行中應按以下原則掌握:
1.對凡屬“自然災害損失”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不論數額大小,均按非正常損失對待處理。
2.對屬于“其他非正常損失”,即超過行業,部門規定的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可按非正常損失處理。如電力企業超過行業、部門規定標準外線路損耗(鐵銅損)、易啐物品運輸途中的超標準損耗、工業企業超標準出產的殘次品等。
但是,對于因市場因素影響貨物價格變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造成的損失,不管金額大小,一律不能視作非正常損失。
下一篇:預收帳款需交增值稅嗎?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