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舊轎車要不要繳納增值稅
2006年5月,甲公司處理一臺已使用了8年的小轎車(該小車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且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購進價為17.8萬元,現以5萬元的價格出售,銷售價格低于進價,銷售時未計提和申報繳納增值稅。今年6月,當地國稅局對甲公司進行稅務檢查,要求對該小車按4%減半征收增值稅。但甲公司則認為依據稅收政策應該免稅,那么甲公司究竟是否應就銷售舊車繳納增值稅呢?
關于企業銷售自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多次發文予以明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02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288號)進一步明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增值稅。“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定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國稅發[1998]122號)規定,自1998年8月1日起,銷售舊貨應按4%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企業銷售自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分清情況判斷是否繳納增值稅: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游艇、摩托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除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外)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除以上兩種情況外,企業銷售其他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據此,如果甲公司銷售的小轎車,確實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且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稅。當然,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時,甲公司應提供相應的購車發票、固定資產賬簿、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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