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支機構調撥貨物的增值稅能否抵扣?
某公司下設有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也夠一般納稅人資格,其銷售貨物由公司調撥,按有關規定公司向跨縣(市)分支機構調撥貨物不能開發票,但向跨縣市分支機構調撥貨物,需就地繳納增值稅(若需交增值稅的話)。這就形成公司向分支機構調撥貨物需交增值稅,但又不開發票。現在問題是分支機構所繳納的增值稅能否抵扣,若能又該如何處理?
答:首先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統一核算的總機構向不在同一縣(市)的分支機構移送貨物,視同銷售貨物,總機構肯定應在機構所在地納稅。同樣,分支機構實現銷售時,也應在當地納稅。但有一條,雖然總分支機構統一核算,分支機構所納增值稅也不能回總機構抵扣。
根據國稅發[1994]059號文規定,即使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只要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分支機構也可申辦一般納稅人。如果分支機構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沒查到該公司講的“公司向跨縣市分支機構調撥貨物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在國稅發[1993]150號文件“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對象”中,也找不到一條規定說總機構不能向分支機構開具專用發票的,反而在“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限”里明確指出:統一核算的機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時,按規定應納增值稅的專用發票,開具時限為貨物移送當天。所以,該公司向分支機構作貨物調撥時可以也應當開具發票。這樣一來,雖然該公司和分支機構均須在各自所在地繳納增值稅,但整體稅負不會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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