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資金又偷稅 鋃鐺入獄受重罰
近日,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偷稅抽資案,一審以偷稅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60萬元;以抽逃資金罪,單處罰金 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65萬元。
經審理查明,宜春市某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在其經營過程中,指使該公司財務人員采用設置內、外“兩套賬”瞞報、少報銷售收入、收入支出不入賬等手段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該企業從2004年起至2006年少交增值稅稅款144.48萬元,少交城市建設維護稅、印花稅、教育費共計15.58萬元。2004年 12月至2006年10月,該公司偷稅達 160.05萬元。另查,該公司于2004年 9月27日成立,注冊資本為100萬元。被告人薛某在公司成立后,于 9月27日、28日兩天將注冊資本100萬元從公司抽逃,造成該公司資不抵債的后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薛某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80%以上,其行為構成偷稅罪;被告人身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抽逃出資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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