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特種水泥廠偷稅案
1.水泥銷售不沖減帳面庫存,長期擺庫存不計銷售,隱瞞銷售收入433161.60元,少繳增值稅62938.01元。
2.分售原材料13588.10元,未計銷項稅1974.34元。
3.銷售廢水泥16024.95元列營業外收入,但未計增值稅2724.24元。
4.在建工程用材料抵扣進項稅額5507.05元。
5.取得不符合規定的運費單據抵扣進項稅額17365.40元。
針對上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與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縣國稅局作出了對該廠補繳增值稅90844.68元,并處以罰款7000元的處理決定。稅款和罰款已由××縣國家稅務局全額追繳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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