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案
Q市某集團公司擁有職工1000多人,年銷售額2億多元,產品銷往全國20多個省、市、自治區,在同行業中可謂佼佼者。該集團公司正準備實施跨省生產經營戰略,通過兼并其他企業來壯大自身,以求更大的發展。
該市國稅局稽查局從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的J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資料中獲悉,該集團公司曾接受來自J縣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上級工作部署,市國稅局稽查局決定對該集團公司實施實地稽查。
稽查人員在聽取公司財務科長孫某情況介紹及對發票管理的認識后,認為這位科長并未認識到他們接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的錯誤及其嚴重后果。
檢查工作初步展開后,稽查人員對涉及的所有賬目,尤其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進行了重點檢查。檢查中發現該集團公司1997年2月取得并入賬的三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系J縣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抵扣稅款203996.52元,發票號碼與國家稅務總局發來的協查函件相符。發現線索后,稽查人員當即對該集團公司負責采購的業務員王某詢問得知:該市某商業公司的一位經理洪某年初來到該集團公司稱,“我們有一批銅材可以以每噸20550元的價格銷售給你們”。這個價格比當時市場價每噸低300元左右。由于價格便宜,該集團公司立即派業務員小王與該商業公司進行聯系,并實施具體操作。該集團公司于1997年2月由該商業公司的倉庫拉回銅材。數日后,洪某攜帶上述J縣開具的專用發票與集團公司進行結算。集團公司的財務人員在付款時發現該專用發票與銷售單位名稱不一致,但卻錯誤地認為貨已經購進了,發票也是真的,而且銅材價格較低,在這種心理作用下,該集團公司接受了與銷貨單位不一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虛開的發票流入該集團。該集團公司在納稅申報時,抵扣了稅款,導致國家稅收蒙受了損失
稅務稽查人員認為:第一,企業從降低成本角度出發,因原材料價格較低,在購進貨物時,審查不嚴,對財務、稅收的有關規定,尤其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未予嚴格執行。第二,企業的原材料主要是各種銅材,在購入這些材料時,像上述情況可能不僅僅是這一次。通過分析,稽查人員決定對該公司各種銅材的賬目進行全面、重點的稽查;對企業倉庫進行實地盤點,檢查其賬物是否相符;同時向有關業務人員進一步了解情況。
稽查人員到倉庫對其材料的進出庫情況進行檢查,確定企業確實購進了銅材,賬物相符;在向負責采購的業務員王某進一步了解集團公司的材料供應情況時得知,1997年5月份該集團公司曾向商業公司再次購進銅材,與此同時,檢查賬目的稽查人員在檢查其1997年5月份增值稅抵扣憑證時,又發現一張來自J縣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進一步內查外調發現,集團公司在1997年5月共取得J縣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購入貨物均為銅材,共計83.93噸,金額1538845.73元,抵扣稅款261603.78元。上述貨物均由商業公司提供。至此,檢查工作又取得了進展,案情發生了重大的突破。
稽查人員立即將檢查發現的新情況與J縣進行聯系。經核對確認這4張專用發票均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隨著案情的發展,稽查工作重點隨即轉移到商業公司。
當稽查人員正在擬定下一步稽查計劃時,稽查局辦公室來了一位不速之客。此人就是商業公司經理洪某。據洪某解釋,他們一月份購進銅材已賣給南方某省的一個銅材加工廠,后因運至南方運費太高,對方要求我們在本地替他代賣,于是就聯系了集團公司。因貨物已屬于南方某銅材加工廠,因此發票由南方某加工廠提供。稽查人員從其不請自到的表現和閃爍的言辭中意識到,事情決不會像他講的那樣簡單。于是決定馬上對該商業公司實施稽查。
檢查中發現事實與洪某所講的大相徑庭。首先洪某稱這批銅材已賣給南方某銅材加工廠,其實這批貨物既未運到南方,也未收到南方的貨款,更沒有合同或開具發票。再者,南方某銅材加工廠為集團公司提供的發票也非其本廠發票,而是J縣的發票。更主要的是銷售給集團公司的貨款并未直接入商業公司的賬目,也未匯到南方某銅材加工廠。經檢查了解,稽查人員分析認為該商業公司有重大偷稅嫌疑。
稽查局決定請公安機關協助查處該案。來到該商業公司后,稽查人員耐心地向該公司領導宣傳稅法,同時講明了一些稅收法規的具體規定及處罰措施;公安干警分別找到公司的有關領導和財務人員調查了解情況。面對稅務人員及公安干警積極宣傳和耐心說服,懾于法律的威嚴,該商業公司經理在證據面前講明了實情。
原來該商業公司1月份購進一批無稅銅材,為逃避稅收,公司經理與其南方的協作單位某銅材加工廠聯系,讓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便在銷售銅材時使用。并與某集團公司商妥,將貨物賣給集團公司,同時將南方某加工廠虛開的增值稅發票提供給集團公司,用以結算貨款。至此發票的來龍去脈已經查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國稅發〔1993〕150號)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未從銷貨方取得專用發票的行為系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根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款。該集團公司從銷貨方以外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違反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偷稅行為。根據稅法規定和集團公司違法事實,稅務機關依法責令該集團公司限期補繳稅款465600.30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其偷稅行為處以偷稅款1倍罰款。
與此同時,稅務機關依法對有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偷稅活動的商業公司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二、分析
稅務機關在查明集團公司非法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時,該公司財務科長卻還仍以確實購進貨物,并取得專用發票為由進行辯解。當稽查人員指出其在本市商業單位購進貨物,而取得J縣開具的發票抵扣稅款,違反了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有關規定,構成偷稅行為后,集團公司領導才意識到由于自身對稅收法規疏于學習,致使對發票管理工作松懈,導致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流入本企業。雖然該集團公司本身并沒有偷稅的意識,卻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提供了市場,致使國家稅收蒙受了損失。
此案查處雖已結束,但留給人們尤其是企業財會人員的教訓卻很深刻。該集團所取得的發票非供貨方開具,發票開具方和銷售方不一致,是一種取得虛開發票行為,顯然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本可抵扣的稅款,不但不能抵扣,反而被罰,其教訓是沉痛的,看來搞經營不懂稅法確實不行。尤其是財務工作者必須認真學習稅收法規,避免因自己的工作失誤違反國家稅法,為社會上的偷稅分子提供賴以生存的溫床,進而給國家和企業自身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同時行政、司法機關必須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把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和對違法責任人的處罰有機地結合起來,防打并舉,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全方位地打擊和震懾各種偷稅行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確保國家財產不受侵害,為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同時,從這起案件的檢查情況來看,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尚有一些環節有待加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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