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蠟燭里的稅款
不久前,一份“怪賬”擺在了湖北省廣水市國稅稽查局易局長的案頭。
主要生產工藝蠟燭及其他石蠟制品的廣水市某工藝制品廠,產品主要銷給外貿出口企業。2001年度賬面銷售收入57萬元,銷項稅9.74萬元,進項稅卻達到9.8萬元,應納稅為-0.06萬元。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管監開預繳6.8%的情況下,全年已納稅4.46萬元,年末結算后超稅負退還3.7萬元,期末還留抵0.76萬元。
這就是說,該企業2001年度生產出的產品,在期初與期末庫存量基本持平的情況下,實現57萬元的銷售后不但無增值稅可繳,國稅機關還應退還其多繳的增值稅0.06萬元!
易局長果斷決定:進戶檢查,一定要查個水落石出!
“增值”的稅款哪去了
接到任務后,稽查人員迅速進戶稽查。他們首先對廠子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該戶屬私營企業,主要業務是購進原蠟熔化后加工成民用和工藝蠟燭,現有工人16人,法定代表人李某身兼會計、倉庫保管員、業務員數職于一身,出納則由妻子擔當,每開具一筆增值稅專用發票,即預繳6.8%的稅款,年終再匯總結算。
在對其2001年度賬面情況進行審核后,發現其銷項、進項、應納稅款等財務核算不差毫厘。稽查人員認為:作為一家加工企業,在每筆業務單位投入和產出有利潤和增值額,且進貨都有進項稅抵扣,年初和年末的庫存量也無大的變動的情況下,年終應納增值稅不應該為紅字。據此分析,這家企業有兩種偷稅可能:一是有商品損耗而未作進項稅轉出;二是產品銷售后以現金結算收款而未作賬務處理。
稽查人員立即順著這兩個假設來求證,首先對這家企業2001年度的全部賬本、開出和接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始憑證進行了詳細的檢查,但沒有發現問題。之后,他們又根據加工行業的特點對其原材料購進,產品入庫、出庫情況進行了盤點和審查,還是看不出問題。
難道“增值”的稅款都“蒸發”了嗎?
狐貍露出尾巴
再狡猾的狐貍也逃不過獵人的眼睛。稽查人員在審核中發現,該企業銷售蠟燭分別以“打、根、箱、噸、公斤”等多種計量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計稅單價不一致。這雖然不違反發票管理的任何一條法規,卻不合常理。稽查人員敏銳地捕捉到這一看似無關緊要的疑點,針對此情況對該廠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
問:為什么開票的計量單位不一致?
答:因為我廠生產的蠟燭主要銷給外貿出口企業供出口,客戶要求怎么開我們就怎么開,我認為這也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問:你能提供準確的換算標準嗎?
答:時間長了,我記不清了。因為我們是根據合同所訂的不同規格、型號生產,有10克、20克、30克、35克等不同重量。你們現在可以到車間看我說的是否屬實,我廠現在就有三種在生產產品。
問:你能提供去年的生產合同嗎?
答:都丟了。
這看似合理的解釋卻透出一種必然:渾水摸魚。稽查人員不動聲色地將該企業2001年所有開出和接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購貨單位、經營地址、銷售數量、價款、稅額等逐筆予以記錄、復印,并要求該企業提供了部分樣品。
計算出來的真相
稽查人員將以上初次交鋒的情況匯總分析后,向李副局長作了匯報。李副局長思索片刻后果斷決定:“他不是‘記不清’換算標準嗎?我們幫他‘記’。外調!”
稽查人員對該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開具的單位展開了外調。在云夢縣國稅稽查局的配合下,稽查人員對孝感某金屬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會計進行了詢問,并要求其提供了蠟燭樣品和外包裝袋、包裝箱。經比對,發現其提供的外袋和包裝箱明顯與廣水某工藝制品廠提供的不一致,再將二者蠟燭樣品稱量比較,每根相差5克。
稽查人員將外調掌握的證據擺在了廣水該工藝制品廠廠長面前,并讓其作出合理的解釋。在事實面前,該廠長額頭上滲出了汗珠……原來,該廠法定代表人利用身兼數職的“條件”,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過程中,煞費苦心地有意混淆銷貨計量單位和計稅單價。例如銷售35克/根的蠟燭按40克/根結轉成本,每根相差5克,一袋12根的蠟燭就相差60克。依此類推,一箱就相差幾公斤。一批產品就這樣不動聲色地多結轉了幾噸。并且,開給這家的計量單位是打、箱,開給那家的就是公斤、噸,實際發出的重量就只有他自己清楚了。
經以上“少出多轉”的精心操作,在賬面上就造成了購進材料數量與結轉銷售數量基本持平的假象,而“冒”出來的產品再銷售出庫誰也不知道,更不用開票作賬了。
至此,該企業偷稅手法已真相大白。稽查人員又進一步深挖細查,與其賬、表、發票等仔細核對,一舉查清了該廠2001年度瞞報產品出庫27.91噸,少計產品銷售收入12.35萬元的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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