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所得稅籌辦費范圍和攤銷的稽查
(一)籌辦費的范圍和稽查
企業的籌辦費是指其在從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籌辦期間發生的與企業籌建有關的費用,具體包括:籌建人員工資、差旅費、培訓費、咨詢調查費、交際應酬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開工典禮費等。但應注意的是,以下支出不應記入籌辦費:機器設備、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購進各項無形資產的支出,根據合同、協議、章程的規定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的費用等。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在籌辦期間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少于5年。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其所簽訂的合資、合作協議、合同被批準之前,合資、合作各方進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發生的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準予列為企業的籌辦費。對于經營期不滿5年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籌辦費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準其按經營期限以直線法攤銷完畢。
(二)籌辦費范圍和攤銷的檢查
籌辦費的范圍主要受籌辦期間的限制。在實際籌辦期的界定中,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所簽訂的合資、合作協議、合同被批準之日,對外資企業則指開辦企業的申請被批準之日。因此檢查時,應仔細審查企業的開辦費報告,看是否存在把非屬于籌辦期的相關費用納入籌辦費的情況,是否存在把不應列入的支出納入的情況等。
至于籌辦費的攤銷,應注意的是,是否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開始進行,攤銷期限是否合法,縮短攤銷期的是否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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