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產品的涉稅優惠政策
軟件產業在我國屬于優先發展產業,政府給予多項稅收優惠,來推動企業產出擴張、規模擴大、競爭力增強和生產率的增長。稅收優惠對軟件產業的促進是顯而易見的。
一、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軟件產業的稅收優惠
(1)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能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推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一般納稅人在境內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對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
(1)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稅收規定。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3)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μ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2、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其折舊年限最短可為3年。
(5)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另外,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的自用設備,如屬國務院免稅設備范圍,則可能免征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
上述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需注意的是:
(1)軟件企業與集成電路企業需經有關部門進行資格認定。
(2)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如未分別核算不清,則不予退稅。
(3)對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二、軟件產品征增值稅的界定
1、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培訓費等費用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04]第553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培訓費、維護費等費用,應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也應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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