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與操作
筵席稅是對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收。該稅由地方管理,征收與否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決定,具體征收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筵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報國務院備案。
一、筵席稅概述
(一)納稅人
筵席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和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各類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
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負責筵席稅的代征代繳。代征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代征筵席稅稅款。代征人代征筵席稅款時,應當填寫稅務機關印制的代征筵席稅專用憑證,交給納稅人。
(二)計稅依據
筵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舉辦一次筵席所支付的全部金額,包括菜肴、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和飲食業單位另外加收的服務費以及其他價款金額。
(三)稅率和計稅方法
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征,實行15%到20%的比例稅率。其具體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
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支付金額×稅率
二、起征點
按照規定,筵席稅的起征點為舉辦一次筵席支付金額200元至500元。具體起征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
凡是舉辦一次筵席支付金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收筵席稅;凡是達到或者超過規定起征點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征收筵席稅。
三、減免稅
按照規定,筵席稅個別需要減免稅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一、筵席稅概述
(一)納稅人
筵席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和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各類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
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負責筵席稅的代征代繳。代征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代征筵席稅稅款。代征人代征筵席稅款時,應當填寫稅務機關印制的代征筵席稅專用憑證,交給納稅人。
(二)計稅依據
筵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舉辦一次筵席所支付的全部金額,包括菜肴、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和飲食業單位另外加收的服務費以及其他價款金額。
(三)稅率和計稅方法
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征,實行15%到20%的比例稅率。其具體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
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支付金額×稅率
二、起征點
按照規定,筵席稅的起征點為舉辦一次筵席支付金額200元至500元。具體起征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
凡是舉辦一次筵席支付金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收筵席稅;凡是達到或者超過規定起征點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征收筵席稅。
三、減免稅
按照規定,筵席稅個別需要減免稅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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