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向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發布了《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90號)。
《通知》規定:
一、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些宣傳文化事業包括:
?。ㄒ唬抑攸c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ǘ嫘缘膱D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ㄈχ攸c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ㄋ模ξ幕姓芾聿块T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二、企事業單位等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通知》規定:
一、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些宣傳文化事業包括:
?。ㄒ唬抑攸c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ǘ嫘缘膱D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ㄈχ攸c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ㄋ模ξ幕姓芾聿块T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二、企事業單位等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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