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以下簡稱稅法)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得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年,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生產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機械制造;電子工業;能源工業(不包括開采石油、天然氣);冶金、化學、建材工業;輕工、紡織工業;醫療器械、制藥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以及經國務院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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