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項目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1、自1999年1月1日起,對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受投資區域的限制。(稅法第七條第三款)
2、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和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按15%.(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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