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
一、在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在減免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六年;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稅八年。
4.企業新建的房屋免征房產稅五年,改造裝修的房屋免征房產稅二年。
5.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材料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用于開發區內高新技術開發,進口同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及增值稅。
6.經海關批準,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海關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增值稅。
7.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產品以外,都免征出口關稅。
二、在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資的一般性生產企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被評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在減免稅期滿后,企業產品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值7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六年,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稅八年。
5.企業新建房屋免征房產稅五年,改造裝修的房屋免征房產稅二年。
三、其他優惠政策
1.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外,都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其中技術轉讓先進,或者提供資金設備條件優惠的,還可給予更多的減免稅照顧。
2.屬于技術、知識密集型和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中從事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用利潤再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則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1.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在減免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六年;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稅八年。
4.企業新建的房屋免征房產稅五年,改造裝修的房屋免征房產稅二年。
5.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材料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用于開發區內高新技術開發,進口同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及增值稅。
6.經海關批準,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海關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增值稅。
7.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產品以外,都免征出口關稅。
二、在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資的一般性生產企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被評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在減免稅期滿后,企業產品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值7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六年,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稅八年。
5.企業新建房屋免征房產稅五年,改造裝修的房屋免征房產稅二年。
三、其他優惠政策
1.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外,都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其中技術轉讓先進,或者提供資金設備條件優惠的,還可給予更多的減免稅照顧。
2.屬于技術、知識密集型和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中從事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用利潤再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則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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