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等。進出口貨物按海關關稅條例繳納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如有支付給外國的特許權使用費,股息、利息、租金和其它所得,應扣繳預提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和中方人員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承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凡生產經營地點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年免稅,三年減半(即稅率為7.5%)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屬于先進技術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屬于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營期10年發上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5年免征地方所得稅,5年減半征收,高新技術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若直接再投資償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問額內進口的自由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多嘴多舌部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設備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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