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在特定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被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在企業獲利年度之后,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在企業開業之日所屬年度之后,可就其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減免稅優惠;
凡在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結束之后,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不再享受上述減免稅優惠。
企業在申請減免稅時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高新技術企業的證明文件,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被確認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在國務院確定的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包括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內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同時也是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是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可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仍按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即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也是產品出口企業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執行產品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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