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可享受個稅減征優惠
山東省個人所得稅減征管理暫行辦法出臺。根據稅法和該辦法的有關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勞動所得以及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辦法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所得,按每月(次)應納稅款減征90%,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全年應納稅額減征90%.對同一納稅人每月減征額每月不超過500元,或者全年減征額不超過6000元。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勞動所得,減征期限一般為三年。
殘疾人員是指經民政、殘聯等部門評定為殘疾,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等殘疾人有效證件的個人。孤老人員是指男滿60歲,女滿55歲,且無法定贍養義務的個人。烈屬是經民政等部門批準,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烈士證明書》的烈士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
因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受災情況,確定具體減征幅度,但最高不超過當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90%;同時減征稅額不超過納稅人扣除保險賠款等后的實際損失額。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減征期限一般為遭受災害,造成損失的當年;對于損失較大的,可以減征至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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