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
1992年7月,國務院決定貴陽市為內陸開放城市,實行沿海開放優惠政策。貴陽高新技術開發區作為省、市政府改革開放的試驗區,可享受沿海開放城市、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貴陽內陸開放城市各種優惠政策。
開發區主要優惠政策有:
1.開發區企業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區內可設保稅倉庫、保稅工廠。
3.新辦的開發區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
4.開發區企業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
5.開發區企業,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按國家產業政策確定免征建筑稅(或投資方向調節稅)。
6.企業生產出口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進口國內外不能生產的儀器、設備,免征進口稅。
7.企業用于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儀器、設備,折舊年限可縮短為4-7年。用于高新技術生產的儀器、設備,第一年折舊率允許達30%.
8.從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的各類企業 <含“三資”企業、科技實體、校辦企業>,進入開發區或按規定在區內設立“窗口”后,除繼續享受原有優惠政策外,可按規定享受開發區政策。
9.開發區內商務、技術人員一年內多次出入國 <境>的,可辦理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境簽證。
10.歡迎有真才實學的科技、管理人員,特別是研究生和出國留學人員以各種形式到開發區工作,允許各類人員到開發區企業兼職。
11.開發區企業人事、用工制度由企業自定,對進入開發區工作的全民、集體所有制職工,原身份、職稱、待遇和工齡可留在開發人才交流中心。
12.開發區企業可實行股份制。以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作為投資的,其股份可占企業股本總額的20%.特殊情況經管委會批準可高于20%.
13.開發區企業分配與經濟效益掛鉤,方式由企業自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中央委員 職工,企業可從新增利潤中按一定比例重獎。
14.開發區土地使用權以有償出讓和轉讓為主,投資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繼承、轉讓、抵押、贈予和出租。
15.開發區企業生產、經營性基建項目,優先納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國家將籌措一定額度的基建貸款和基建規模用于開發區建設。
16.土地使用權出讓,凡國家和省科委確認的高新技術項目,可優惠出讓地價25-35%.符合產業政策的基建項目,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緩、減、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17.凡為開發區引進資金的個人或團體,視其引資金的數額和條件,一次性獎勵資金總額的0.5%-3%.
18.為開發區引進項目的個人或團體,在項目實施成功后,可由實際受益者一次性或根據獲利水平,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
開發區主要優惠政策有:
1.開發區企業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區內可設保稅倉庫、保稅工廠。
3.新辦的開發區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
4.開發區企業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
5.開發區企業,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按國家產業政策確定免征建筑稅(或投資方向調節稅)。
6.企業生產出口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進口國內外不能生產的儀器、設備,免征進口稅。
7.企業用于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儀器、設備,折舊年限可縮短為4-7年。用于高新技術生產的儀器、設備,第一年折舊率允許達30%.
8.從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的各類企業 <含“三資”企業、科技實體、校辦企業>,進入開發區或按規定在區內設立“窗口”后,除繼續享受原有優惠政策外,可按規定享受開發區政策。
9.開發區內商務、技術人員一年內多次出入國 <境>的,可辦理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境簽證。
10.歡迎有真才實學的科技、管理人員,特別是研究生和出國留學人員以各種形式到開發區工作,允許各類人員到開發區企業兼職。
11.開發區企業人事、用工制度由企業自定,對進入開發區工作的全民、集體所有制職工,原身份、職稱、待遇和工齡可留在開發人才交流中心。
12.開發區企業可實行股份制。以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作為投資的,其股份可占企業股本總額的20%.特殊情況經管委會批準可高于20%.
13.開發區企業分配與經濟效益掛鉤,方式由企業自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中央委員 職工,企業可從新增利潤中按一定比例重獎。
14.開發區土地使用權以有償出讓和轉讓為主,投資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繼承、轉讓、抵押、贈予和出租。
15.開發區企業生產、經營性基建項目,優先納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國家將籌措一定額度的基建貸款和基建規模用于開發區建設。
16.土地使用權出讓,凡國家和省科委確認的高新技術項目,可優惠出讓地價25-35%.符合產業政策的基建項目,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緩、減、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17.凡為開發區引進資金的個人或團體,視其引資金的數額和條件,一次性獎勵資金總額的0.5%-3%.
18.為開發區引進項目的個人或團體,在項目實施成功后,可由實際受益者一次性或根據獲利水平,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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