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區優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外來投資者使用土地,可通過行政劃拔或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通過有價出讓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其最高使用年限按建設項目用途不同分為40年、50年或70年,在有效使用期內,可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2、土地價格根據用地類型和區位,按青白江區土地基準地價最低限額以宗地評估價格再下浮10-20%執行,并可實行分期付款。
3、經有關部門定為高新技術和產品出口型的生產企業用地,其使用土地價格按青白江土地基準地價最低限額以宗地評估價格再下浮15-25%。
4、外來投資者使用土地,其產業符合國家政策,土地費用到位80%以上時,可實行預登記、確權,發給《臨時土地使用證》。
二、稅費政策
1、外來投資者在青白江區投資辦項目,經企業申請,區人民政府批準,對企業地方所得稅部分可實行稅收目標責任制。
2、外來投資者在青白江區新辦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年銷售中收入200萬元以上的,則所得稅地方部分前兩年全免,后三年減半征收。其增值稅、營業稅根據實際入庫地方所得部分,前兩年按50%、后三年按30%的比例,由財政返還企業。
3、投資經營市場、商業網點、固定資產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從實現銷售之月起,兩年內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根據實際入庫,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財政返還投資經營。
4、從事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林、牧、漁等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除企業所得稅前兩年免征、后三年減半征收外,經企業申請,區財稅部門批準,還可減征兩年50%的所得稅。
5、兼并、承包、租賃虧損企業的,從盈利年度起,免交企業所得稅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6、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新項目,其投產后兩年內,由財稅部門審查確立增值、所得稅上交基數及近增比例后,超過部分,地方所得由財政全額返還,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
7、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國外投資者,將企業分配所得利潤再投資到本企業或新辦企業,且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經申請批準,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款的40%,其中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和技術先進型企業,可全部退還其投資部分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8、外來投資者來青白江區興辦生產性企業,應繳納的城市建設配套費酌情減免。
9、鼓勵投資合作的重點行業及項目。凡被區上列為重點發展的大中型項目和國內外享有盛譽的名牌產品,可采取以項目定政策,一事一議,實行特殊優惠。
1、外來投資者使用土地,可通過行政劃拔或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通過有價出讓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其最高使用年限按建設項目用途不同分為40年、50年或70年,在有效使用期內,可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2、土地價格根據用地類型和區位,按青白江區土地基準地價最低限額以宗地評估價格再下浮10-20%執行,并可實行分期付款。
3、經有關部門定為高新技術和產品出口型的生產企業用地,其使用土地價格按青白江土地基準地價最低限額以宗地評估價格再下浮15-25%。
4、外來投資者使用土地,其產業符合國家政策,土地費用到位80%以上時,可實行預登記、確權,發給《臨時土地使用證》。
二、稅費政策
1、外來投資者在青白江區投資辦項目,經企業申請,區人民政府批準,對企業地方所得稅部分可實行稅收目標責任制。
2、外來投資者在青白江區新辦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年銷售中收入200萬元以上的,則所得稅地方部分前兩年全免,后三年減半征收。其增值稅、營業稅根據實際入庫地方所得部分,前兩年按50%、后三年按30%的比例,由財政返還企業。
3、投資經營市場、商業網點、固定資產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從實現銷售之月起,兩年內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根據實際入庫,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財政返還投資經營。
4、從事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林、牧、漁等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除企業所得稅前兩年免征、后三年減半征收外,經企業申請,區財稅部門批準,還可減征兩年50%的所得稅。
5、兼并、承包、租賃虧損企業的,從盈利年度起,免交企業所得稅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6、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新項目,其投產后兩年內,由財稅部門審查確立增值、所得稅上交基數及近增比例后,超過部分,地方所得由財政全額返還,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
7、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國外投資者,將企業分配所得利潤再投資到本企業或新辦企業,且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經申請批準,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款的40%,其中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和技術先進型企業,可全部退還其投資部分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8、外來投資者來青白江區興辦生產性企業,應繳納的城市建設配套費酌情減免。
9、鼓勵投資合作的重點行業及項目。凡被區上列為重點發展的大中型項目和國內外享有盛譽的名牌產品,可采取以項目定政策,一事一議,實行特殊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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