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優惠政策
為了進一步擴大開放,鼓勵外國、港、澳、臺及國內區外投資者來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投資發展,促進經開區綜合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保證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結合經開區實際,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優惠政策適用的范圍:
1、汽車、電子等機電配套產品加工企業;
2、采用生物工程技術生產的新型藥物、中成藥、保健藥品生產企業;
3、高新技術、高附加值新材料產品的開發生產;
4、新型建材和精細化工產業;
5、生態環保產業;
6、農副產品深加工、農業新技術及加工生產;
7、各類專業市場、大型商貿超市的綜合開發及經營;
8、旅游資源及旅游產品的開發;
9、符合國家鼓勵的其它產業項目。
二、獎勵扶持政策:
1、投資興辦的生產性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2年按企業所繳地方所得稅的100%獎勵給企業;第3-5年按企業所繳地方所得稅50%獎勵給企業。
2、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經主管部門確認后,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按企業所繳地方所得稅的100%給企業獎勵;第6-10年按企業所繳地方所得稅的50%給企業獎勵。
3、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所得稅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值經核實達70%的,按企業所繳地方所得稅的50%獎勵給企業。
4、凡投資興辦生產性工業企業,經營規模(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從實現規模銷售收入起,第1-2年內所繳納增值稅的經開區本級留成部分的60%,獎勵扶持企業擴大再生產。
5、投資興辦非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按企業所繳地方所得稅的100%給企業獎勵;第2年按企業所繳地方所得稅的50%給企業獎勵。
6、凡企業在經開區年入庫稅金在50萬元以上,按入庫稅金總額1%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
7、對投資企業中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根據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情況,管委會每年給予一定獎勵。
三、用地政策:
1、土地使用年限按國家政策執行。土地使用者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出讓和租賃、轉讓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依法用于其他經營活動。
2、一般生產性項目用地,實行基準地價。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對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生產型項目,在基準地價上優惠10-30%,并可優惠提供土地給開發商成片開發,其獲得的利潤由開發商享有。
3、在經開區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其所征用土地成本費到位后,經開區的收益部分,視其生產經營規模,可先交付總額的50%,其余部分在5年內繳清。
4、在經開區征用土地的投資商,如一次性繳清土地各項費用,經開區的收益部分可按應交額優惠10%。
四、其它規定
1、凡上市公司、國內外著名品牌企業在我區投資,可按實際投資額更優惠出讓土地使用權。
2、根據進區企業的產業、科技含量、投資規模情況,本著有利企業發展的原則,實行一企一策,可給予靈活的政策優惠。
3、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按照《綿陽市進一步鼓勵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執行。
五、本文未規定的政策或不明確的,按國家、省、市現行的優惠政策執行。
六、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區經濟技術合作局負責解釋。
一、優惠政策適用的范圍:
1、汽車、電子等機電配套產品加工企業;
2、采用生物工程技術生產的新型藥物、中成藥、保健藥品生產企業;
3、高新技術、高附加值新材料產品的開發生產;
4、新型建材和精細化工產業;
5、生態環保產業;
6、農副產品深加工、農業新技術及加工生產;
7、各類專業市場、大型商貿超市的綜合開發及經營;
8、旅游資源及旅游產品的開發;
9、符合國家鼓勵的其它產業項目。
二、獎勵扶持政策:
1、投資興辦的生產性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2年按企業所繳地方所得稅的100%獎勵給企業;第3-5年按企業所繳地方所得稅50%獎勵給企業。
2、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經主管部門確認后,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按企業所繳地方所得稅的100%給企業獎勵;第6-10年按企業所繳地方所得稅的50%給企業獎勵。
3、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所得稅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值經核實達70%的,按企業所繳地方所得稅的50%獎勵給企業。
4、凡投資興辦生產性工業企業,經營規模(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從實現規模銷售收入起,第1-2年內所繳納增值稅的經開區本級留成部分的60%,獎勵扶持企業擴大再生產。
5、投資興辦非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按企業所繳地方所得稅的100%給企業獎勵;第2年按企業所繳地方所得稅的50%給企業獎勵。
6、凡企業在經開區年入庫稅金在50萬元以上,按入庫稅金總額1%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
7、對投資企業中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根據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情況,管委會每年給予一定獎勵。
三、用地政策:
1、土地使用年限按國家政策執行。土地使用者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出讓和租賃、轉讓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依法用于其他經營活動。
2、一般生產性項目用地,實行基準地價。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對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生產型項目,在基準地價上優惠10-30%,并可優惠提供土地給開發商成片開發,其獲得的利潤由開發商享有。
3、在經開區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其所征用土地成本費到位后,經開區的收益部分,視其生產經營規模,可先交付總額的50%,其余部分在5年內繳清。
4、在經開區征用土地的投資商,如一次性繳清土地各項費用,經開區的收益部分可按應交額優惠10%。
四、其它規定
1、凡上市公司、國內外著名品牌企業在我區投資,可按實際投資額更優惠出讓土地使用權。
2、根據進區企業的產業、科技含量、投資規模情況,本著有利企業發展的原則,實行一企一策,可給予靈活的政策優惠。
3、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按照《綿陽市進一步鼓勵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執行。
五、本文未規定的政策或不明確的,按國家、省、市現行的優惠政策執行。
六、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區經濟技術合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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