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區稅收優惠政策——軟件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軟件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依據《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及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稅收政策,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依據《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及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稅收政策,新創辦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注冊并經認定的軟件企業,也可以選擇享受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軟件企業人員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收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企業憑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直接向海關申報,辦理有關免稅手續。
1.依據《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及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稅收政策,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依據《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及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稅收政策,新創辦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注冊并經認定的軟件企業,也可以選擇享受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軟件企業人員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收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企業憑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直接向海關申報,辦理有關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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