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根據中共中央政策規定在今年相繼出臺了一系列下崗再就業稅收政策規定,稅收政策多且政策間有調整,為便于政策貫徹落實,現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政策規集整理,請依照政策規定做好下崗再就業工作:
一、稅收政策
(一)新辦服務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但與其簽定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企業申請享受減免稅資格時,以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的人員比例作為預繳(預免)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在匯算清繳時,以每一納稅年度內企業(經濟實體)各月實際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富余人員)的平均比例作為適用政策的依據,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文件依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2、《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9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若干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19號)
(二)新辦商貿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商貿企業即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柜臺,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但與其簽定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教×10O%)×2.
企業申請享受減免稅資格時,以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的人員比例作為預繳(預免)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在匯算清繳時,以每一納稅年度內企業(經濟實體)各月實際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富余人員)的平均比例作為適用政策的依據,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2、對于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即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在3年內可享受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稅收優惠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核定,并一律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減,當年扣減不足的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
具體扣減數額=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2000元/年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2、《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9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若干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19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33號)
(三)現有服務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文件依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2、《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92號)
(四)現有商貿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對現有的商貿企業(商貿企業即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柜臺,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2、對于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即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享受定額稅收扣減優惠。 稅收優惠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核定,并一律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減,當年扣減不足的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
具體扣減數額=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2000元/年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2、《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9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33號)
(五)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除外: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企業)。凡符合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定新的勞動合同。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2、《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
(六)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定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納1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落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3]103號)
(七)凡在2005年底前,凡符合上述政策規定,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稅收優惠。
文件依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92號)
二、減免稅期限
(一) 凡在2003年9月30日(含30日)至2005年12月31
日(含31日)期間成立并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3年內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二) 上述政策的減免稅執行日期從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年度
起進行審批。
(三) 上述政策的審批日期可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貫
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國稅[1997]130號)規定執行,即:如屬年度中間開業,當年實際生產經營不足六個月的,可向主管國家稅務局提出書面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享受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計算的辦法。
三、征管措施
(一)各區縣國家稅務局應按月填報“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主
輔分離或輔業改制企業情況統計表“(附后)并通過”內網“于每月30日上報市局所得稅處。
(二)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從11月份起上報已經取得勞動部門
“證書”,但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名稱、聯系電話,并通過“電子郵件”于每月30日上報市局所得稅處。
(三) 積極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及時審批減免稅并及時與當地
勞動保障部門取得聯系,核對發放“認定證書”企業名單,對未申請減免稅的企業要主動聯系,保障稅收政策落實到位。
(四) 加強減免稅的統計工作。各區縣國家稅務局應對再就業
減免稅情況設臺帳進行管理,臺帳應設企業名稱,聯系電話、減免稅起止時間、年檢情況、減免稅額度(預計全年減免稅額度、季度減免稅額度、年度實際減免稅額度)等情況。
四、審批程序
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企業的認定、審批、年檢程序繼續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3]20號)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落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3]278號)中的相關規定辦理。
一、稅收政策
(一)新辦服務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但與其簽定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企業申請享受減免稅資格時,以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的人員比例作為預繳(預免)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在匯算清繳時,以每一納稅年度內企業(經濟實體)各月實際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富余人員)的平均比例作為適用政策的依據,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文件依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2、《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9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若干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19號)
(二)新辦商貿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商貿企業即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柜臺,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但與其簽定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教×10O%)×2.
企業申請享受減免稅資格時,以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的人員比例作為預繳(預免)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在匯算清繳時,以每一納稅年度內企業(經濟實體)各月實際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富余人員)的平均比例作為適用政策的依據,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2、對于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即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在3年內可享受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稅收優惠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核定,并一律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減,當年扣減不足的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
具體扣減數額=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2000元/年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2、《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9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若干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19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33號)
(三)現有服務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文件依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2、《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92號)
(四)現有商貿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對現有的商貿企業(商貿企業即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柜臺,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2、對于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即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享受定額稅收扣減優惠。 稅收優惠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核定,并一律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減,當年扣減不足的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
具體扣減數額=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2000元/年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2、《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9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33號)
(五)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除外: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企業)。凡符合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定新的勞動合同。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2、《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
(六)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定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納1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落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3]103號)
(七)凡在2005年底前,凡符合上述政策規定,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稅收優惠。
文件依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92號)
二、減免稅期限
(一) 凡在2003年9月30日(含30日)至2005年12月31
日(含31日)期間成立并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3年內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二) 上述政策的減免稅執行日期從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年度
起進行審批。
(三) 上述政策的審批日期可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貫
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國稅[1997]130號)規定執行,即:如屬年度中間開業,當年實際生產經營不足六個月的,可向主管國家稅務局提出書面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享受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計算的辦法。
三、征管措施
(一)各區縣國家稅務局應按月填報“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主
輔分離或輔業改制企業情況統計表“(附后)并通過”內網“于每月30日上報市局所得稅處。
(二)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從11月份起上報已經取得勞動部門
“證書”,但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名稱、聯系電話,并通過“電子郵件”于每月30日上報市局所得稅處。
(三) 積極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及時審批減免稅并及時與當地
勞動保障部門取得聯系,核對發放“認定證書”企業名單,對未申請減免稅的企業要主動聯系,保障稅收政策落實到位。
(四) 加強減免稅的統計工作。各區縣國家稅務局應對再就業
減免稅情況設臺帳進行管理,臺帳應設企業名稱,聯系電話、減免稅起止時間、年檢情況、減免稅額度(預計全年減免稅額度、季度減免稅額度、年度實際減免稅額度)等情況。
四、審批程序
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企業的認定、審批、年檢程序繼續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3]20號)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落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3]278號)中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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