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外商投資企業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
(一)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開發經營的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稅,第六至第十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經營期限不足十五年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二)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第六至第八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經營期限不足十年的,從獲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稅。
(三)從事工業、農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在按照前兩項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當年可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四)從事服務性行業的企業,投資總額超過五百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投資總額或經營期限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從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五)從事經批準經營其他行業的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六)三亞市、通什市及民族自治縣利用外資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舉辦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十年免征所得稅,第十一至第二十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稅。
三、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海南經濟特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免征預提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為了加快其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經海南省財稅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國際上通行的快速折舊辦法。
五、外商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經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如果再投資用于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開發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六、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海南經濟特區內銷售的,除煙、酒、礦物油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少數產品減半征收產品稅或增值稅外,其余產品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含有免稅、減稅進口料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減征或者補征進口料件的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七、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銷往國內其他地區,除國家限制進口的產品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外,其余產品均可自主銷售;但應照章征收產品稅或增值稅。含有免稅、減稅進口料件的,照章補征進口料件的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八、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貸款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按《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辦法》,優先貸款。
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內銷,符合國家以產頂進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以產頂進。
十、鼓勵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并給予相應的優惠待遇。具體優惠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決定。
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由海南省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和確認。
依據:《海南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1991年3月1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一)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開發經營的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稅,第六至第十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經營期限不足十五年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二)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第六至第八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經營期限不足十年的,從獲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稅。
(三)從事工業、農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在按照前兩項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當年可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四)從事服務性行業的企業,投資總額超過五百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投資總額或經營期限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從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五)從事經批準經營其他行業的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六)三亞市、通什市及民族自治縣利用外資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舉辦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十年免征所得稅,第十一至第二十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稅。
三、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海南經濟特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免征預提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為了加快其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經海南省財稅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國際上通行的快速折舊辦法。
五、外商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經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如果再投資用于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開發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六、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海南經濟特區內銷售的,除煙、酒、礦物油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少數產品減半征收產品稅或增值稅外,其余產品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含有免稅、減稅進口料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減征或者補征進口料件的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七、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銷往國內其他地區,除國家限制進口的產品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外,其余產品均可自主銷售;但應照章征收產品稅或增值稅。含有免稅、減稅進口料件的,照章補征進口料件的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八、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貸款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按《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辦法》,優先貸款。
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內銷,符合國家以產頂進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以產頂進。
十、鼓勵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并給予相應的優惠待遇。具體優惠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決定。
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由海南省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和確認。
依據:《海南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1991年3月1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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