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招商引資主要優惠政策
1、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限期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符合先進技術標準的企業,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在中山市再投資創辦或擴展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和產品,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的企業所得稅。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
2、高新技術企業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需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實際需要計入管理費用。上述企業投入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費用,年增幅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具體抵扣辦法,按稅務機關規定執行)。
3、新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屬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允許發展的合資、合作項目,允許投資者根據國內外市場需求,自行確定和調整產品的內外銷比例,屬國家允許發展的獨資項目,允許投資者根據國內外市場需求,自行將產品的內外銷比例確定在50%以內。
4、外來投資者在我市興辦企業實際到位資金在50萬美元(或人民幣400萬元)以上的,準許其在國內聘用的管理人員、生產骨干若干人轉為中山常住戶口。戶口遷入者均免收城市增容費。
5、出國留學獲碩士、博士學位及學有成就的人員回國領辦、創辦高新技術企業開發項目,或到高新技術企業工作,均保證他們來去自由,個人生活用品攜帶入境自由,個人所得合法收入按規定完稅后匯出自由,公安、海關、外事、外匯管理部門按規定予以辦理。
6、對在中山的外籍工作人員實行國民待遇,其在中山市內住宿、入學、就醫、交通、通訊、用水、用電等生活消費,均享受與本地居民相同的服務價格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在市內采購設備、原材料和輔料等物資,均與市內國有(集體)企業享有同等待遇。
7、在中山市興辦的“三來一補”企業,應依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賬冊不健全,經主管地方稅務部門核準的,可采用帶征方法征稅(現行帶征率為2%)。
8、新辦的“三來一補”企業經省科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報請稅務部門批準,可自投產年度起免征2年所得稅。
9、凡在中山市革命老區新辦的“三來一補”企業,經稅務部門批準,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10、“三來一補”企業對外加工裝配的成品因故須轉為內銷時,經外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海關許可,按規定辦理進口手續和依法納稅后,可以在國內銷售。
11、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凡屬我市權限范圍內審批的投資項目,主審機關在收到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基建審批事項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批復;在收到合同、章程之后的七個工作日內批復;對“三來一補”項目的申請,屬本市審批權限的,有關部門在接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予批準的,要向申辦者說明理由。
12、外商投資企業、“三來一補”企業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繳交的收費,收費單位以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收取。
13、外商投資超過150萬美元的,可申請辦理一輛自用直通港澳小汽車;貨運量達到一定程度時,可申請辦理一輛直通港澳貨車。
14、從2000年4月1日起,規模用電實行等級優惠:
凡月用電量超過35萬千瓦時的用戶,均能享受用電優惠。以月用電量達35萬千瓦時為基數(此基數按目錄電價標準收費),超過此基數的用電量分10個等級,按月電量遞增、電價遞減的辦法予以減收電費,最高的遞增電量每千瓦時減收0.10元。
*上列優惠措施是依據《中山市招商引資優惠辦法》(中委[1998]9號)、《中山市關于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中委[1997]29號)、《中山市關于加快發展“三來一補”企業的暫行規定》(中府[1996]150號)、《關于增加我市規模用電優惠等級的通知》(中府[2000]14號)等整理。
2、高新技術企業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需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實際需要計入管理費用。上述企業投入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費用,年增幅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具體抵扣辦法,按稅務機關規定執行)。
3、新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屬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允許發展的合資、合作項目,允許投資者根據國內外市場需求,自行確定和調整產品的內外銷比例,屬國家允許發展的獨資項目,允許投資者根據國內外市場需求,自行將產品的內外銷比例確定在50%以內。
4、外來投資者在我市興辦企業實際到位資金在50萬美元(或人民幣400萬元)以上的,準許其在國內聘用的管理人員、生產骨干若干人轉為中山常住戶口。戶口遷入者均免收城市增容費。
5、出國留學獲碩士、博士學位及學有成就的人員回國領辦、創辦高新技術企業開發項目,或到高新技術企業工作,均保證他們來去自由,個人生活用品攜帶入境自由,個人所得合法收入按規定完稅后匯出自由,公安、海關、外事、外匯管理部門按規定予以辦理。
6、對在中山的外籍工作人員實行國民待遇,其在中山市內住宿、入學、就醫、交通、通訊、用水、用電等生活消費,均享受與本地居民相同的服務價格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在市內采購設備、原材料和輔料等物資,均與市內國有(集體)企業享有同等待遇。
7、在中山市興辦的“三來一補”企業,應依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賬冊不健全,經主管地方稅務部門核準的,可采用帶征方法征稅(現行帶征率為2%)。
8、新辦的“三來一補”企業經省科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報請稅務部門批準,可自投產年度起免征2年所得稅。
9、凡在中山市革命老區新辦的“三來一補”企業,經稅務部門批準,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10、“三來一補”企業對外加工裝配的成品因故須轉為內銷時,經外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海關許可,按規定辦理進口手續和依法納稅后,可以在國內銷售。
11、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凡屬我市權限范圍內審批的投資項目,主審機關在收到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基建審批事項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批復;在收到合同、章程之后的七個工作日內批復;對“三來一補”項目的申請,屬本市審批權限的,有關部門在接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予批準的,要向申辦者說明理由。
12、外商投資企業、“三來一補”企業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繳交的收費,收費單位以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收取。
13、外商投資超過150萬美元的,可申請辦理一輛自用直通港澳小汽車;貨運量達到一定程度時,可申請辦理一輛直通港澳貨車。
14、從2000年4月1日起,規模用電實行等級優惠:
凡月用電量超過35萬千瓦時的用戶,均能享受用電優惠。以月用電量達35萬千瓦時為基數(此基數按目錄電價標準收費),超過此基數的用電量分10個等級,按月電量遞增、電價遞減的辦法予以減收電費,最高的遞增電量每千瓦時減收0.10元。
*上列優惠措施是依據《中山市招商引資優惠辦法》(中委[1998]9號)、《中山市關于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中委[1997]29號)、《中山市關于加快發展“三來一補”企業的暫行規定》(中府[1996]150號)、《關于增加我市規模用電優惠等級的通知》(中府[2000]14號)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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