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根據2000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9號令發布社會力量辦學是指:
1、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教育機構)的活動。
2、境外的組織、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學和合作辦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3、舉辦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學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舉辦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具備本市對同級同類教育機構規定的設置標準。
二、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
根據京地稅營[1999]665號和京地稅營[2001]511號文件規定:
1、教育勞務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各類辦學單位從事教育勞務取得收入后,應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監制提供的服務業專用發票。
2、對具有國家承認學歷(指以國家認可有效畢業證書為憑證的小學、中學、大學和研究生學歷)授予權的各類學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除上述各類學校外,經北京市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其學員可獲得國家承認學歷的其它教育機構,自己直接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除上述范圍外的其他教育勞務,應依照文化體育業稅目3%適用稅率,照章征收營業稅。
4、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享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二)契稅:根據京財稅[2001]2422號和財稅[2001]156號文件規定:
1、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免征契稅。
2、社會力量辦學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學的免征契稅。
3、納稅人如何辦理契稅減免稅手續:
納稅人在辦理契稅減免稅手續時,須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的《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購房合同及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營業執照、社會團體登記證等合法證件。
(4)賣方的土地、房屋權屬證。
(5)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
1、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教育機構)的活動。
2、境外的組織、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學和合作辦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3、舉辦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學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舉辦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具備本市對同級同類教育機構規定的設置標準。
二、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
根據京地稅營[1999]665號和京地稅營[2001]511號文件規定:
1、教育勞務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各類辦學單位從事教育勞務取得收入后,應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監制提供的服務業專用發票。
2、對具有國家承認學歷(指以國家認可有效畢業證書為憑證的小學、中學、大學和研究生學歷)授予權的各類學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除上述各類學校外,經北京市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其學員可獲得國家承認學歷的其它教育機構,自己直接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除上述范圍外的其他教育勞務,應依照文化體育業稅目3%適用稅率,照章征收營業稅。
4、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享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二)契稅:根據京財稅[2001]2422號和財稅[2001]156號文件規定:
1、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免征契稅。
2、社會力量辦學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學的免征契稅。
3、納稅人如何辦理契稅減免稅手續:
納稅人在辦理契稅減免稅手續時,須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的《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購房合同及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營業執照、社會團體登記證等合法證件。
(4)賣方的土地、房屋權屬證。
(5)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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