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地方稅收優惠政策
深圳經濟特區地方稅收各項稅收優惠辦法按稅種劃分概括為:
(一)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1、優惠稅率
(1)深圳經濟特區各類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統一按照15%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2)從事生產性經營的特區企業按規定減免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值70%以上的, 經稅務機關核準,減按10%的稅率計征當年企業所得稅。
2、減免優惠
(1)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免繳3%的地方所得稅。
(2)對從事港口、碼頭開發經營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從事工業、農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經市政府確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第3年至第8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4)對從事服務性行業的特區企業,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2000萬人民幣,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2年第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特區其它地方稅種的減免優惠
1、納稅單位新建或購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違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購置之月起免納房產稅3年。
2、特區企業的營業稅、車船使用稅等其它地方各稅執行全國統一減免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1、優惠稅率
(1)深圳經濟特區各類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統一按照15%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2)從事生產性經營的特區企業按規定減免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值70%以上的, 經稅務機關核準,減按10%的稅率計征當年企業所得稅。
2、減免優惠
(1)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免繳3%的地方所得稅。
(2)對從事港口、碼頭開發經營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從事工業、農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經市政府確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第3年至第8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4)對從事服務性行業的特區企業,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2000萬人民幣,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2年第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特區其它地方稅種的減免優惠
1、納稅單位新建或購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違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購置之月起免納房產稅3年。
2、特區企業的營業稅、車船使用稅等其它地方各稅執行全國統一減免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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