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產業稅收優惠
1、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3、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5、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6、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7、對高校后勤實體及社會性投資建設、經營的高校學生公寓按高教系統收費標準向高校學生出租學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享受此條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或將學生公寓挪作他用的,應按現行規定繳納相關稅款,已享受免稅優惠免征的稅款應予以補繳。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稅[2002]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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