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基本政策
現行民政福利企業的稅收政策其實主要是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政策,其內容包括:
商品勞務稅類: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列舉的項目外,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除列舉的項目外,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列舉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是: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外購直接銷售的貨物;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銷售給外貿企業或其他企業出口的貨物;從事商品批發、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業。
所得稅類: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享受優惠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也可享受稅收優惠;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八臍垺笔侵该?、聾、啞及肢體殘疾;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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