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辦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中小企業的認定,2003年2月19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研究制訂了《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第四條確定的中小企業標準為:
1.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2.建筑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3.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4.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5.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國家為支持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近年來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有些通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中小企業也可以適用。
(一)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型企業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各類依法設立的風險投資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的投資。”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在有關稅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對失業人員創立的中小企業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符合國家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在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征、免征所得稅,實行稅收優惠。”
(二)在《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財稅字〔1994〕009號)中,第九條關于兩檔照顧性稅率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三)在《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1號)文件中,有很多稅收優惠政策條款在中小企業也可以適用。如: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2.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繳納所得稅。
3.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繳所得稅,第二年減半繳納所得稅。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繳或者免繳所得稅一年。
5.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6.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繳或者免繳所得稅。
7.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繳或者免繳所得稅3年。
8.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繳所得稅3年。
9.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繳納所得稅兩年。
10.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繳納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繳納所得稅。
11.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繳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
(四)《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文件規定:“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37號)文件規定:免稅范圍為“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是指經國家經貿委審核批準,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并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收取擔保業務收入的單位。免稅期限為“營業稅免稅期限為3年,免稅時間從納稅人享受免稅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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