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業——流轉稅、關稅優惠政策(四)
16.新疆棉出口產品免稅
對經批準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品,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1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用于出口的貨物退稅
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外,其他出口產品均按6%的遲稅率退稅。(國稅發[1999]101號)
18.森工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
國有森工企業以林區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經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字[1998]33號)
19.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先征后返
從1998年1月1日起,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銷售貨物,2000年底前,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后返50%。(財稅字[1997]124號)
20.批發農產品先征后返
對國有、集體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財稅字[1998]3l號)
對經批準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品,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1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用于出口的貨物退稅
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外,其他出口產品均按6%的遲稅率退稅。(國稅發[1999]101號)
18.森工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
國有森工企業以林區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經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字[1998]33號)
19.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先征后返
從1998年1月1日起,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銷售貨物,2000年底前,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后返50%。(財稅字[1997]124號)
20.批發農產品先征后返
對國有、集體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財稅字[1998]3l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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