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性行業和金融業稅收優惠
為鼓勵外商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從事服務行業和金融業,《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稅函發[1995]138號等文件對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業和金融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
1.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了作為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外,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指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除了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外,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了作為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外,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指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除了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外,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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