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應注意哪些問題
問: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為鼓勵外商進行生產性直接投資,現行稅法對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政策相對于非生產性投資企業要有很大的不同。外商投資企業應充分理解這一政策,把握住它的限制條件,使生產經營與稅收籌劃有機地合為一體。具體規定如下:
對于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稅法規定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說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機械制造、電子工業;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冶金、化學、建材工業;輕工、紡織、包裝工業;醫療器械、制藥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為。
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享受上述稅收優惠。例如:對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以及從事購進或進口成套機器或設備件,簡單組裝后銷售的企業,或從事購進各類飲料、食品進行灌裝、分裝、包裝后銷售業務的企業等,都不屬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另外,對于確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兼營非生產性業務,如果當年度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的50%,在減免稅期限內,當年度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享受當年度的免稅或減稅,如果未超過50%,當年度即便在減免稅期限內,也不能享受免稅或減稅。
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的企業,除了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適用上述稅收優惠規定。
經營期,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實際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至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
按照稅法規定可以享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待遇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將其從事的行為、主要產品名稱和確定的經營期等情況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待遇。
所說的開始獲利的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
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按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
外商投資企業于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獲得利潤而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以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但企業當年所獲得的利潤,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在這種確定獲利年度的情況下,如果下一年度發生虧損,仍應為獲利年度,并開始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不能因發生虧損而推延獲利年度。
稅法規定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應當從企業獲利年度起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而推延。
依照稅法規定已經得到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經營期不滿規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以外,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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