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后的稅收優惠政策
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并為一個企業。合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新設合并,即合并各方解散而共同設立為新的企業,也稱解散合并;另一種是吸收合并,即合并一方存續,其他各方解散而并入存續一方,也稱存續合并。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并,均不須經清算程序,合并前企業的股東投資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將繼續成為合并后企業的股東;合并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業承繼。對企業在合并前后的營業活動應作為延續的營業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凡合并后的企業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其有關稅收優惠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合并后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符合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適用范圍的,應承續合并前的稅收待遇,具體稅務處理按以下方法進行:
1.合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己享受期滿的,合并后的企業不再重新享受。
2.合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業繼續享受至期滿。
3.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定期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適用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合并后的企業應按照以下辦法,劃分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對其中剩余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業務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對不適用稅收優惠的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享受優惠。
A.合并前的企業在合并后仍分設為相應的營業機構,延續合并前的生產經營業務,合并后的企業能夠分別設立賬冊,準確合理地計算其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可采取據實核算的方法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
B.合并前的企業在合并后未分設為相應的營業機構,或者雖分設為營業機構,但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合并后的企業未能準確合理地計算其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以該企業中適用不同稅務處理的各營業機構或各類業務間的年度營業收入比例、成本和費用比例、資產比例、職工人數或者工資數額比例中的一種比例或多種比例的平均比例,對其當年度應納稅所得總額進行劃分計算。上述比例中涉及合并后年度的有關項目數額不易確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個完整納稅年度或其他合理期間的有關項目數額確定上述比例。
二、減低稅率的處理
對合并后的企業及其各營業機構,應根據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適用有關地區性或行業性減低稅率,并按上述A、B的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前期虧損的處理
合并前各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法定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如果合并后的企業在適用不同稅率的地區設有營業機構,或者兼有適用不同稅率或不同定期減免稅期限的生產經營業務的,應按照上述A、B的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所得額。合并前企業的上述經營虧損,應在與該合并前企業相同稅收待遇的所得中彌補,具體應比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91條第2款規定執行:各營業機構,有盈有虧,盈虧相抵后仍有利潤的,應當按照有盈利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發生虧損的營業機構,應當以該營業機構以后年度的盈利彌補其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利潤的,再按該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其彌補額應當按為該虧損營業機構抵虧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
一、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合并后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符合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適用范圍的,應承續合并前的稅收待遇,具體稅務處理按以下方法進行:
1.合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己享受期滿的,合并后的企業不再重新享受。
2.合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業繼續享受至期滿。
3.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定期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適用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合并后的企業應按照以下辦法,劃分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對其中剩余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業務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對不適用稅收優惠的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享受優惠。
A.合并前的企業在合并后仍分設為相應的營業機構,延續合并前的生產經營業務,合并后的企業能夠分別設立賬冊,準確合理地計算其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可采取據實核算的方法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
B.合并前的企業在合并后未分設為相應的營業機構,或者雖分設為營業機構,但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合并后的企業未能準確合理地計算其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以該企業中適用不同稅務處理的各營業機構或各類業務間的年度營業收入比例、成本和費用比例、資產比例、職工人數或者工資數額比例中的一種比例或多種比例的平均比例,對其當年度應納稅所得總額進行劃分計算。上述比例中涉及合并后年度的有關項目數額不易確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個完整納稅年度或其他合理期間的有關項目數額確定上述比例。
二、減低稅率的處理
對合并后的企業及其各營業機構,應根據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適用有關地區性或行業性減低稅率,并按上述A、B的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前期虧損的處理
合并前各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法定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如果合并后的企業在適用不同稅率的地區設有營業機構,或者兼有適用不同稅率或不同定期減免稅期限的生產經營業務的,應按照上述A、B的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所得額。合并前企業的上述經營虧損,應在與該合并前企業相同稅收待遇的所得中彌補,具體應比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91條第2款規定執行:各營業機構,有盈有虧,盈虧相抵后仍有利潤的,應當按照有盈利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發生虧損的營業機構,應當以該營業機構以后年度的盈利彌補其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利潤的,再按該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其彌補額應當按為該虧損營業機構抵虧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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