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高個稅費用扣除額是科學的選擇
我們知道,個人所得稅的扣除費用包括生活費用和必要費用兩部分。生活費用是指納稅人為自身生存和家庭成員生活所需要的費用;必要費用是指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費用。無論生活費用還是必要費用都不是一成不變的,完全受到人們的消費范圍和市場物價變化的影響,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物價上漲,以貨幣表現的生活費用和必要費用必然增加,反之則下降。
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法定費用扣除制度,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標準全國統一,規定為每人每月扣除800元。這一標準在1980年我國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時起至現在,一直沒有變動過。隨著經濟的發展,這一標準與現實狀況越來越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一,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消費范圍在逐步擴大,消費品的種類和數量在不斷增加,如果其他條件不變,生活費用自然增加,生活開支自然加大,這與一直不變的費用扣除標準形成矛盾;二,20多年來物價上漲了數倍,但費用扣除標準始終不變,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與納稅人的實際開支相差甚遠;三,各地情況千差萬別,人們的生活習慣、物價水平各不相同,但“個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卻全國一刀切,扣除標準與各地居民的費用支出不相適應;四,費用扣除標準內外有別,國內居民每月扣除800元,外籍人員則每月扣除4000元,后者為前者的五倍。這些問題的存在,一方面等于擴大了征稅面,把本來不應交稅的人列入了征稅的范圍,影響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另一方面造成了稅收負擔的不公平,影響了“個稅”調節作用的有效發揮。
由于我國各地情況千差萬別,物價水平高低不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不應全國一刀切。每月工薪收入扣除1500元的標準,對于廣州、上海等東部較發達的地區來說,仍然是偏低的,如廣州定為1800-2000元比較合適;而對西部一些較落后的地區來說則是偏高的。建議全國統一規定幅度費用扣除標準,如每月800-2000元。具體標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各地實際分別核定,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1500元上下浮動20%的范圍內確定。這樣,既保證了稅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又考慮了各地的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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