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債務關系說”認為,國家與納稅人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稅收是以國家為債權人而依法設定的債。對納稅人而言,稅收從本質上看是一種金錢的給付,利益的流出。因此,“債務關系說”揭示了稅收法律關系的經濟屬性,為稅收籌劃提供了理論基礎。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是追逐利潤最大化,而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稅收支出是納稅人的一種凈支出,與其利益互為消長。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納稅人必須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運籌,稅收籌劃成為納稅人理想選擇之一。因此,市場經濟的土壤培植了稅收籌劃,稅收籌劃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
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不僅獲得直接經濟利益,而且根據資金的時間價值,通過遞延稅款進行籌資,開展生產經營,擴大經營規模,獲得間接利益,從而積蓄實力,增強抵御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的能力。
因差異性導致的可變性而帶來的可行性為稅收籌劃提供了操作的空間,同時又為避稅提供了可乘之機。
稅收制度的產生和發展都經歷了不斷完善和健全的過程。現階段,人們的納稅意識還不強,納稅行為主要靠稅收制度進行約束和規范;稅收制度的訂立不可能考慮周全、完美,在實踐中不可能面面俱到,難免出現“漏洞”與“缺陷”。避稅就是利用稅收法律上模糊或空白地帶,在合法與非法的邊緣投機取巧。
任何一個制度,都是經驗積累的產物,在形成過程中多有反復,在實踐的檢驗中不斷地否定和自我否定。因此,政府無論采取何種稅收政策,當它作用于經濟活動時,都不可能立馬產生所期盼的效應,避稅利用稅法作用的滯后性,達到減稅的目的。
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收籌劃的便利,減輕稅收負擔,更多的是在逃避納稅義務。對于稅收籌劃,有人認為就是“合理避稅”,有的干脆就叫避稅,其實不然。對于避稅,多數國家認為是一種違背立法初衷的行為,并采取了一系列反避稅措施。避稅行為也會受到調查,查證后也要補稅,甚至面臨處罰。當前各色各樣的避稅,嚴重地擾亂了國家稅收秩序。據報載,2003年外資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制造虧損,進行避稅。一年內使外資企業所得稅流失了300億元,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由此看來,避稅歪曲了經濟運行的規律,違背了“稅負公平”的原則,與立法意圖、立法精神相悖。如果說偷稅是稅收運作的劣質品,那么避稅就是稅收運作的殘次品,只有稅收籌劃才是稅收運作的合格產品,殘次品只能通過修復或重制才能出廠。稅收籌劃不是避稅,避稅不是稅收籌劃的內容。因此,稅收籌劃拒絕避稅。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之一,是納稅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減輕稅負的一種手段,是納稅人實現自我保護的必然選擇。
稅收籌劃獲得的利益是納稅人的應得利益,是客觀存在的,有些應得利益只有通過籌劃才能實現。
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等特征。避稅是以“合法”手段,利用稅法中漏洞、特例或其不足之處來鉆空取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目的,具有投機、欺詐、悖理等特性。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態度嚴謹,方法科學,積極主動,誠信理性,依法而謀。避稅一般心存僥幸,投機取巧,虛設條件,蓄意鉆空, “劫”法而為。因此,稅收籌劃和避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目的一樣,結果一樣,性質截然不同。
稅收籌劃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通盤綜合考慮,稅收籌劃必須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環境中運行,這是前提條件。稅收籌劃必須事先進行,在納稅行為發生前充分醞釀,這是其限制條件。稅收籌劃必須根據稅收政策,利用比較分析法和會計方法,結合經營特點,通過加強管理、加大科技投入、拓展經濟規模、完善經營結構來實現。有人擔心,鼓勵宣揚稅收籌劃容易助長納稅人逃避納稅的歪風,影響稅收征管秩序,造成大量稅款流失。其實正當的稅收籌劃是依法誠信納稅的表現,有助于強化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但使納稅人“節約”稅收,而且促進了國家宏觀經濟的發展,反過來又能涵養稅源,這正是稅收立法精神的體現。
因此,對于稅收籌劃多數國家不僅不反對,而且大力提倡。人們需要的是理性的、透明的稅收籌劃,即陽光下的節約稅收,這樣的稅收運作是令人敬慕的,也是社會歡迎的。說到底,繳納稅收是我們無法回避、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形式上的避稅只能是對國家利益的巧取豪奪。現在有人將合法收入稱作陽光所得,如果說稅收籌劃所得是陽光所得,那么避稅收入是“灰色”所得甚至“黑色”所得。人們不患財富占有不平,而患財富來歷不明,這就是當今社會人們的財富觀。因此,納稅人只有按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的稅收籌劃,才能取得社會信任和尊重。